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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在某体育公司开设的健身房经营年卡会员,销售健美课程。公司注册了高某作为舒某的个人教练。但是,课程还不到一半,高某退休了。
由于不同意更换教练,舒某向法院起诉。最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裁定体育公司偿还舒某剩馀期限内的年卡费和尚未完成的课程报酬共计18855.21元。2019年5月,舒某与北京某体育公司签订合同,发誓舒某支付2380元成为该公司开设健身房的年卡会员,支付27300元销售66节健身课。双方誓言私教课每小时400元,拳击课每小时450元,体育公司注册高某作为舒某私人健身教练。
6月,高某辞职,舒某健美课程还剩43节。由于不同意更换个人教练,舒某向法院起诉,拒绝中止与体育公司的健康服务合同,拒绝公司返还剩馀期限内的年卡费和尚未学习的课程报酬,共计19584元。昌平法院经审理指出,舒某与该体育公司构成健康服务合同关系,由于双方无法与教练协商交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拒绝中止健康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都无视,因此双方的合同不得从被告收到本案诉讼资料之日起中止。
被告终止合同后,仍未按部分服务费返还。最后,昌平法院裁定中止双方健美服务合同,裁定体育公司返还舒某剩馀期限内的年卡费和尚未完成的课程费1885.21元。后体育公司上诉裁决驳回裁决,二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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